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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终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万玉国与荣金干、荣小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金干,荣小宽,万玉国,黄玉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2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金干,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荣小宽,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玉国,居民。委托代理人程高雷,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玉会,居民。上诉人荣金干、荣小宽因与被上诉人万玉国、原审被告黄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胡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上午8: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万玉国代理人程高雷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荣金干、荣小宽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按照上诉人荣金干、荣小宽上诉状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已于2015年1月28日上午9:46分送达上诉人。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荣金干、荣小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荣金干、荣小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上诉人荣金干、荣小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