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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邱某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彬。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彬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彬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某麻辣烫店用餐时,见被害人曹某阳的装有苹果笔记本电脑及钱包的双肩背包放在隔壁座位上,便趁曹某阳在店外接电话,其女友韩某媛疏于看管之机,将背包盗走并逃离现场。2014年12月22日,邱某彬被民警抓获,根据其供述,民警在邱某彬的住处缴获上述被盗财物。经鉴定,涉案苹果笔记本电脑及钱包价值共计人民币3855元。后曹某阳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背包、钱包等的照片,涉案电脑买卖合同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关于涉案电脑型号的情况说明,证人韩某媛的证言,被害人曹某阳的陈述,被告人邱某彬的供述与辩解,深价鉴[2014]143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深公(南)刑勘[2014]121505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8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等情节,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