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恒丰冷食有限责任公司、周建中、撒忠寿、张丽芳、计晓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恒丰冷食有限责任公司,周建中,张丽芳,撒忠寿,计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27-7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黄山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恒丰冷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西路。法定代表人:撒忠寿,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建中,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芳,女,1963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撒忠寿,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计晓梅,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丽芳财产在人民币27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