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英豪学校工会委员会、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转让行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英豪学校工会委员会,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2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71811164X。法定代表人:林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称华、张昕,均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英豪学校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法定代表人:马莎,该委员会主席。被执行人: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再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英豪学校工会委员会、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转让行为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英豪学校工会委员会、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撤销转让广州市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21楼01、02、11、12单元的行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月26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本案涉讼房产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法办理有关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涉讼房产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法办理有关手续,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2362号案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翁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