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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辖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中行惠德风电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中行惠德风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辖初字第0026号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飞、谈玲玲,该公司职员。被告中行惠德风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旭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磊,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姚敬尧,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受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中航惠德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由审判员骆叶香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远东公司诉称:其公司与中惠公司有长期电缆买卖业务往来并签订书面合同,经双方对账确认中惠公司尚欠款464470.7元。请求判令予以支付并承担逾期违约金。被告中惠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是:双方的纠纷是因多份合同产生,其中有合同编号尾号为303、077的合同中对管辖有另行约定,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中惠公司住所地的保定市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原告远东公司提供合同5份,签订时间依次为2009年2月20日、2009年3月24日、2010年4月3日、2010年12月14日、2013年7月12日;其中2009年的二份合同需方名称为“保定惠德风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余合同的需方名称为中惠公司,5份合同的供方名称均为远东公司。远东公司称中惠公司长期向远东公司购买电缆产品,双方为连续供货、滚动付款,现结欠货款为464470.7元,应认为是最后一份合同即2013年7月12日的《采购合同》引发的付款纠纷。在2013年7月12日的《采购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756198元,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为:协商不成时采用诉讼方式解决,诉讼管辖地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现为欠付款项发生纠纷,远东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远东公司明确表示讼争的合同为2013年7月12日的《采购合同》,是该公司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在该讼争合同中,双方对管辖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远东公司的住所地在宜兴市高塍镇,其公司因该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中惠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中惠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叶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