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诉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顾芳与毛河山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芳,毛河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诉保字第0021号申请人顾芳。被申请人毛河山。申请人顾芳于2015年2月12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毛河山所有的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豪门世家XX号楼XXX室(房屋产权证号25XXX**)房屋一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毛河山所有的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豪门世家XX号楼XXX室(房屋产权证号25××57)房屋一幢(查封期限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国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益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