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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二初字第00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孟丽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二初字第00346-3号原告:孟丽君,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175号。法定代表人:郑其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恒,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丽君诉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孟丽君申请并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9日对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进行了续行冻结。原告孟丽君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孟丽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孟丽君提供担保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赵洪发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