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鄂夷陵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与丁祥敏、金勇、闻宗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丁祥敏,金勇,闻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鄂夷陵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机构代码18262321-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38号。法定代表人涂深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祥敏。被执行人金勇。被执行人闻宗英。本院在执行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与丁祥敏、金勇、闻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被执行人暂无偿付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夷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