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荣振会与德州三川畜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振会,德州三川畜牧有限公司,杨海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48号申请人荣振会,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德州三川畜牧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杨海光,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拖欠货款47520.9元未付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三川畜牧有限公司在陵县土桥中学南土地上建筑物等补偿款5万元,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