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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芹连诉丁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芹连,丁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陈芹连,女,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仇佳芳,女,汉族,1993年12月15日。被告丁强,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芹连诉被告丁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芹连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芹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