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芹连诉丁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芹连,丁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陈芹连,女,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仇佳芳,女,汉族,1993年12月15日。被告丁强,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芹连诉被告丁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芹连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芹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