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士华与史国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华,史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孙士华,男,194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史国永,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孙士华诉史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史国永在中国工商银行凤台顾桥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569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彦审 判 员 倪红军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