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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包宗琴与马华放,刘家强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宗琴,马华放,刘家强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包宗琴,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华放,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刘家强,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菊与被告黄立祥、第三人刘家强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远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宝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