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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1-09-28

案件名称

杨继峰与李长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继峰;李长兴;张香云;许垒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峰。被执行人李长兴。被执行人张香云。被执行人许垒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案款及执行费用,申请人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