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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袁正荣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正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9号罪犯袁正荣,男,生于1954年9月29日,藏族,出生地址四川省金川县,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勒乌乡马厂村,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阿坝监狱服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6日以(2000)阿中刑法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袁正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6473.74元(已赔偿)。该犯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9日以(2001)川刑复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1年9月11日被送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以(2006)阿中刑执字第036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于2007年9月22日以(2007)阿中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09年8月17日以(2009)阿中刑执字第014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1)阿中刑执字第02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975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在阿坝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杰、罗宇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阿坝监狱指派干警宋君、朱明慧提出假释建议,罪犯袁正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袁正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正荣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规扣分行为,并积极靠拢政府,大胆维护监规队纪,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组织愿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检察机关亦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袁正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正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朱保华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