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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金芳与司耀青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芳,司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李金芳,男,汉族。被申请人司耀清,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静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并于2015年2月6日对被申请人司耀清在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家寨信用社的存款中的9万元予以冻结。现因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9万元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司耀清在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家寨信用社9万元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海燕审判员 :李玉怀审判员 :刘存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新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