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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字(2014)第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春,本市联合乡居民曲某某,通过亲属杨某甲找到被告人杨某某,为其妻子(李某甲)办理社保,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李某甲当时已经超出办理社保的年龄后,一直未将这事实告知曲某某,并向被害人曲某某索要47,000.00元钱谎称用于办事。被害人曲某某多次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都以一直正在办理为由推脱。2014年5月以后,曲某某表示社保不办了,要拿回办事钱,被告人杨某某返还给曲某某8000.00元后就以钱都给办事人了,得慢慢往回要为名拒不返钱给被害人曲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所骗钱款(剩余39,000.00)返还给被害人曲某某。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本市联合乡居民曲某某,通过亲属杨某甲找到被告人杨某某,为其妻子(李某甲)办理社保,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李某甲当时已经超出办理社保的年龄后,一直未将这事实告知曲某某,并向被害人曲某某索要47,000.00元钱谎称用于办事。被害人曲某某多次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都以一直正在办理为由推脱。2014年5月以后,曲某某表示社保不办了,要拿回办事钱,被告人杨某某返还给曲某某8000.00元后就以钱都给办事人了,得慢慢往回要为名拒不返钱给被害人曲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所骗钱款(剩余39,000.00)返还给被害人曲某某。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到案经过,2014年8月18日17时许,大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李治惠带领侦查员谷立岐在大安市大赉乡铁北村杨某某家中将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2、证人杨某甲证实,我的两姨姐夫陈忠鑫在社保工作,我给我妻子办社保就是找他帮着办理的,因我家比较困难,社保钱都是他借给我的,我自己家就拿了几千元钱,我用社保开下来的钱再慢慢还他。因为曲某某妻子的岁数超过办理社保的年龄,曲某某知道我妻子社保办下来,就想让我找陈忠鑫帮他妻子办社保。我当时想,我自己家的社保都是陈忠鑫拿钱帮着办的,这事我不可能去求陈忠鑫。而且曲某某让我找人帮他办社保的时候,他说自己认可花钱,只要能办下来就行.我知道他家挺困难的,就想帮帮他,我就想起来我弟弟杨某某给我妹妹杨树珍办理过社保。我就给弟弟打电话,把曲某某想给他妻子办理社保的事和他说了,而且我把曲某某也认可花钱的事也和他说了,我弟弟说行。都是亲戚,帮他整吧”我把我弟弟能帮办理社保的事和曲某某说了,曲某某听说我弟弟能办社保他也挺高兴的。另证实,2014年2、3月份,我弟弟还没把社保办下来,曲某某就开始向我要钱,说不办了。我就和我弟弟说:“老姐夫说不办了,往回要钱呢。我弟弟说:“钱都办事花了,得慢慢往回要。”我说:“都是亲属,抓紧往回要。”我弟弟说行。4、5月份的时候,我弟弟给曲某某拿回8000元钱,这些钱也是我弟弟送到我家的,我给曲某某打电话他来我家取的,直到今天我弟弟还差曲某某多少钱我不清楚。在我弟弟帮曲某某办理社保的三年多时间内,曲某某多次给我打电话问社保办理的怎么样。我每次给我弟弟打电话问办的怎么样他都说:“正在办着呢,没事,肯定能办下来,你弟弟有这能力,就是早一天晚一天的事。”然后,我再把我弟弟说的话告诉曲某某。3、证人杨某乙证言,2011年的时候,我一个亲属办的社保,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只知道姓曲,我老叔是给他妻子办社保.他家是大安市联合乡单家围子屯的,他妻子和我妈是两姨姐妹。我得管他叫姨夫,管他妻子叫姨。我有个三姑父叫陈忠鑫,他在社保工作,我母亲的社保就是他帮忙办的,因为我家比较困难,社保差的钱都是他帮忙交的。我那个姨父知道我家有这个亲属在社保工作,就想通过这个关系把他妻子的社保办下来,因为她的年龄已经高出办理社保的年龄,他还想办就得找人走关系。然后,他就让我爸问陈忠鑫能不能办,具体我爸是否问陈忠鑫我不清楚,反正是没通过陈忠鑫去办这事。我那个姨夫在我家说这事时,他说我认可花钱,只要能办就行。然后,我爸就让我老叔帮我那姨夫办社保。我经常在外面打工,他们之间是怎么联系的我不清楚。研究完这个事没多长时间,我那个姨夫去我家送钱,我记得他拿了3.5万到4万之间,具体拿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这次是我和我那个姨夫一起去的,钱是我给我老叔的。当时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了,大致意思是能办下来.我那个姨夫的意思就是说全都靠我老叔了。后期,他们之间是怎么联系我就不知道了。我外出打工刚回来10多天,我听我爸说我那个姨夫不想办社保了,想把钱要回来。我就知道这些。4、证人李某乙证言,2011年时,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需要什么条件,在年龄上要求男的不满60周岁,女的不满55周岁均可以办理社保。女的超过55周岁就不可以参保。女的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借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参保但是年龄也不能超过55周岁。5、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1年的事,我现在没有社保,我以前找人给我办理过社保,但是始终都没有办下来。后期我才知道被骗了。通过我妹夫杨某甲找到他弟弟杨某某帮我办理的社保。我知道女的是在55周岁以前能办理社保,超过这个年龄就办不了了。我当时想办的时候就已经是60周岁了,所以我就没去社保问,直接就找人帮我办理社保了。一共是被骗了4.7万元钱。第一次给杨某某1万元,第二次又给杨某某3.7万元。被害人曲某某陈述,今天来大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我被杨某某骗了。他是我两姨连襟杨某甲的弟弟,他家在大赉乡薛围子屯东边的那个屯居住。被骗了四万七千元人民币。另陈述,2010年年末的时候,我的一个亲属李景林去世了,我来街里参加他的葬礼。当天晚上,我和我小舅子李广友在杨某甲家住的。我们闲唠嗑的时候,杨某甲说他能办社保,我就说让他帮忙给我媳妇李某甲办,直到2011年2月份左右,有一天杨某甲给我打电话,他说他办不了社保了,他帮我找了个别人能帮我办,找的这个人是农村的。接完电话,我就来街里到杨某甲家了,当时杨某甲不在家,他的媳妇李淑文和儿子杨某乙在家呢。我到杨某甲家以后,李淑文说让杨某乙开车拉我到杨某甲的弟弟杨某某家去,杨某某能给我办社保。之后,杨某乙开车把我拉到杨某某家(大赉乡薛围子屯东边的那个屯),在他家呆了一会儿,杨某某说得到社保给我打听打听看能不能办。然后杨某某给他一个朋友打电话,让他开车拉他到街里去一趟,过一会儿他那个朋友就来了,他的朋友开车拉着他,杨某乙开车拉着我,我们就回到街里杨某甲家了。到杨某甲家以后,杨某某说他到社保去给我查一下看能不能办,杨某某的那个朋友还有杨某乙也和他一起去的。过了一阵儿,他们回来了,杨某某说他到社保查完了能办,但是得拿一万块钱好处费。李淑文说反正过程就是这样,办事得拿一万块钱,你自己考虑好了,要是同意办就拿一万块钱,不同意办就拉倒,当时我也没说到底办不办。回家以后我和我媳妇商量了一下,最后决定办。过了两天,我和我媳妇就拿着一万块钱到杨某甲家去了,当时杨某甲没在家,我和李淑文说我们同意办,我就把一万块钱交给李淑文了。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1年年初的一天,我二哥杨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办社保。我说不能。他说我连襟(曲某某)的媳妇总有病,交社保还超岁数了,你看看给找人问问。我说我谁也不认识。他说他连襟认花钱。我说那认花钱我给你问问。那要去办的话,也不能拿嘴说。需要花点钱。我其实在社保没有认识人,我就想去社保问一下如果可以正常办理的话,我好从中挣点钱。打完电话后,我就打车去的大安市社会保障局。到社保后,我就问前台的一名女工作人员。我说大姐,这社保怎么交钱,超岁数和不超岁数怎么交他说我们也不知道你说的办社保这个人的具体岁数,你到时把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拿来,我上电脑查一下看看能不能交。我问那交多少钱。她说你要是正常办交三万八千元就行,你明天和后天来交都行。我就回家了。回家后,我二哥的连襟老曲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办。我说能办,得交四万七千元钱。另供述,过了半年左右,老曲给我打电话问事办的咋样了我找个借口说今年(2011年)十一还有一批差不多能办。过了十一后,老曲打电话问我社保办没办下来我说大姐夫,你等等。2012年,老曲又给打电话问了很多次,我还是以各种理由告诉他再等等。在这期间,杨某甲也问过我,我也跟他说能办,再等等。直到2013年年底,老曲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办,不能办的话,把钱给我退了。我又找个借口说明年(2014年)五一还有一批看看能不能办,要是办不了,我就把钱给你退回去。过了五一,老曲又给我打电话。这次我说办不了,我都把钱拿给帮你办社保的人了,我慢慢给你要,你再等几天。过了一段时间,我跟杨某甲说二哥,老曲那事办不了了,到时把钱都给他拿回去。2014年6月份的一天,我拿8000元钱给我二哥送去了,让他把钱给老曲,还说剩下的钱,我慢慢给他要。直到今天,我还差三万九千元钱没给他退回去。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回赃款,当庭自愿认罪。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辛广军审判员  夏艳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