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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建民、许云华与许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许云华,焦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172号原告王建民。委托代理人李某、王某,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云华,1964年12月24日。第三人焦飞,1969年11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许云华、第三人焦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