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被告史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