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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被告史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