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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连娣、王桂姿等与韩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娣,王桂姿,王桂云,王桂玲,王倩,韩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李连娣。原告王桂姿。原告王桂云。原告王桂玲。原告王倩。委托代理人:王云飞。被告韩余。委托代理人:韩文国。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士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丽新,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明:2015年1月12日18时15分,被告韩余驾驶灰色冀J×××××号长安微型普通客车,沿东固线由南向北,至泊头市交河镇东关路口处,与骑自行车由西向北左转弯的王迎春相撞,造成王迎春受伤抢救无救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十五日内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10618元。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