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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沧州浩达钢管有限公司与刘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浩达钢管有限公司,刘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82号原告沧州浩达钢管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正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月波,人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艳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浩达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浩达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忠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浩达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沧州浩达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