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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安园园与孙树旺、申二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园园,孙树旺,申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安园园,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树旺,男,汉族。被执行人申二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园园、申二海,孙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申二海给付原告安园园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月利率以1.5%计算)。由被告孙树旺、张满仓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申二海、孙树旺、张满仓承担。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2月4日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三被执行人后,2015年2月8日被执行人孙树旺与申请执行人安园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树旺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园园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孙树旺已于达成协议之日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常 颖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