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庆华与张玉英、焦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华,张玉英,焦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李庆华。被告:张玉英。被告:焦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华诉被告张玉英、焦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华以被告张玉英、焦红燕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玉英、焦红燕的银行存款共计6万元及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希珍自愿以其所有的奇瑞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玉英、焦红燕的银行存款6万元及利息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金顺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吕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