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高某,石家庄新世纪焦化有限公司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矿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某与杜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执行款1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