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剑鸿与厦门市泛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鸿,厦门市泛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陈剑鸿,男,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厦门市泛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72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毅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劳仲案(2014)143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泛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