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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何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何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永兴路97-52号。负责人许朝辉。被告何俊杰,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何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文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