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恢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北京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某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某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恢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制药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3)通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某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某制药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