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祝某与薛某甲、薛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薛某甲,薛某乙,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祝某,男,生于1989年6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薛某甲,女,生于1989年5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薛某乙,男,生于1963年4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被执行人薛某甲父亲。被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66年9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被执行人薛某甲母亲。祝某与薛某甲、薛某乙、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祝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祝某与被执行人薛某甲、薛某乙、陈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某甲、薛某乙、陈某按照(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祝某15960元,申请人祝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现被执行人薛某甲、薛某乙、陈某已按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祝某与被执行人薛某甲、薛某乙、陈某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程序合法正当,薛某甲、薛某乙、陈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给付现金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结,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林康平人民陪审员 来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