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假释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林禄贵交通肇事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假释字第5号罪犯林禄贵,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峨边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禄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2月4日至2月8日实行了裁前公示,2015年2月1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林禄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接受管理教育,遵规守纪,安心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民警维护正常监管秩序。根据《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规定,该犯在考核中共获标准考核分109分。该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提请对罪犯林禄贵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禄贵在服刑中,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管教民警及同改服刑罪犯的证词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禄贵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禄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