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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某,绰号“老继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仁化县。被告人蒙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持有毒品于同年10月23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某某于2010年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于2014年5月至10月多次容留赖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赖某某在蒙某某家玩,蒙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在打牌,凌晨三时左右,张某某等人离开后,赖某某吸食了蒙某某房间茶几上的甲基苯丙胺。2、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蒙某某接到赖某某的电话后将其接回家中,不久赖某某接到朋友电话说车没水,叫其送水过去。后蒙某某骑摩托车去送水。当晚,赖某某和蒙某某在蒙某某房间吸食了甲基苯丙胺。3、2014年5月下旬的一个晚上,赖某某到蒙某某家,向蒙某某诉说白天被朋友骗了钱,蒙某某安慰赖某某,接着拿起放在茶几上的冰壶给赖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4年5月的一天中午,陈某某坐“阿广”的摩托车到蒙某某家,后陈某某在蒙某某房间的茶几上吸食了甲基苯丙胺。5、2014年9月的一天下午,陈某某骑摩托车到蒙某某家,后陈某某在蒙某某房间吸食了甲基苯丙胺。6、2014年10月15日10时许,赖某某、杨某某在蒙某某家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出警经过、立案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收缴、销毁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赖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和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有前科,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蒙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行政拘留二十日亦折抵刑期,即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艳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