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誉华与王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誉华,王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誉华,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江,福建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柯,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秦飞,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誉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誉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誉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东旭审判员 汪 霞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