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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立娟与沈广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娟,沈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娟,个体户,住宾县。被申请执行人沈广兰,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刘立娟申请执行沈广兰健康权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沈广兰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刘立娟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广兰履行全部义务,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