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白茹与罗春艳、李天月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白某。被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白某与被告罗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原告与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9月22日,二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将钱款借给了二被告,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急用钱向二被告索要欠款,但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欠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罗某某、李某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2日,被告罗某某、李某某向原告白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向白某借1万元借款人罗某某2010.9.22罗某某李某某”。原告称,原告与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9月22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找二被告索要欠款,但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2012年8月24日,原告曾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二被告承诺还款,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撤回起诉。因二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元。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相应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二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主张二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二被告对该主张未提出抗辩,也未提交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某某、李某某向原告白某偿还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仇慧奇人民陪审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