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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荣与邱宇明、张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邱宇明,张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刘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鲁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宇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张静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邱宇明、张静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邱宇明、张静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