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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周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XX,遂宁市安居区司法局东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印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