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经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经武,管德武,孙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刘经武,工人。被执行人:管德武。被执行人:孙华群,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管德武在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管德武在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华山审 判 员 沈德生助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0263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经武,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教师楼2栋308室。被执行人:管德武,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白龙居委会中圩组。被执行人:孙华群,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白龙居委会中圩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管德武在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管德武在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助理审判员包正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崔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