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月兰与余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兰,余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1888号原告:刘月兰,女,汉族。被告:余蔓,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兰与被告余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余蔓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大河南街文化馆综合楼108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月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余蔓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大河南街文化馆综合楼108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