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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月兰与余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兰,余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1888号原告:刘月兰,女,汉族。被告:余蔓,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兰与被告余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余蔓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大河南街文化馆综合楼108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月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余蔓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大河南街文化馆综合楼108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