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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新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刘新平,系金轮公司乌西搅拌站临时工。2007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6月27日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羁于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乌铁检刑诉字(2015)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阿孜古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份至10月份的一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新平在金轮公司乌西搅拌站上夜班之际,将金轮公司乌西搅拌站院内存放的4根拖泵管(价值400元)先转移至围墙外面,并将4根拖泵管以卖废铁的名义,卖给锦园路132号彬彬废品收购站老板武某,获得赃款120元。2、2014年10月2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新平在金轮公司乌西搅拌站上夜班之际,将金轮公司乌西搅拌站院内存放的4根拖泵管(价值400元)转移至围墙外面,并将4根拖泵管以卖废铁的名义,卖给锦园路东一巷学贞废品收购站老板李某,获得赃款12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3、2014年10月2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新平在金轮公司乌西搅拌站上夜班之际,将金轮公司乌西搅拌站院内存放的4根拖泵管(价值400元)转移至围墙外面,并将4根拖泵管以卖废铁的名义,卖给锦园路东一巷废品收购站老板李某,获得赃款12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7)天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天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武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新平的原始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被告人刘新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新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不足一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新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被告人刘新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新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刘新平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新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菲菲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