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和键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和键,赵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华。被执行人赵和键,男。被执行人赵猛,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受理了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和键、赵猛的存款882141.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