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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伊军垒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伊XX。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11时14分许,被告人伊XX驾驶牌号为“沪DCXX**”重型自卸货车沿新川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潘泾路路口,在向南右转弯过程中,货车右前部与右侧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朱红明驾驶的牌号为“上海XXXXXX**”自行车尾部相撞,致朱红明当场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被告人伊XX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伊XX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伊XX与被害人朱红明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伊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伊XX的在案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到案情况》;《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遗体火化证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痕迹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车辆登记信息;《交通事故家属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伊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伊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伊X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为维护交通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伊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伊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马逸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