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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伟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25号罪犯李伟,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2011)巴刑初字第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32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4月16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3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2014)渝九狱减字第39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1次表扬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