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被告:高某,男,1987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0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允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