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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申国峰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国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初字第1号原告申国峰,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东街居委会相家巷**号。身份证号:1427011383********。委托代理人:张娟,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婵,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李会峰,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马雨茂,该大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国峰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申国峰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国峰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申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申国峰负担。审 判 长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李 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一平数字格式错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