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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曲金磊与庞福田、王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金磊,庞福田,王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曲金磊,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福田,个体工商户。被告:王英国,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曲金磊与被告庞福田、王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国杰审 判 员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窦光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