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米彦与黄存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彦,黄存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米彦。法定代理人米存勇。委托代理人张超蓝,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存新。申请执行人米彦与被执行人黄存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存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米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存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存新的银行存款1979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骆泽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