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樵彬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18号原告:樵彬,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任小铁,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铮、张华锋,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樵彬因诉被告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2月2日、同年2月10日两次传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樵彬负担。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金 霞人民陪审员 麦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曼莉潘星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