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义风与王国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风,王宝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李义风,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6日。被告王宝红,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风与被告王国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义风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李义风负担。审判员 余存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南海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