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吴某诉蒲某某纠离婚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吴某,女。被告蒲某某,男。原告吴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蒲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