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仝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仝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慧,郓城县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尊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仝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福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某甲及其代理人陈慧、被告陈某及其代理人陈尊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仝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月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8日举行传统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经郓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名女孩,取名仝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仝某丙,两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婚姻生活不检点,原被告已无任何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双方虽然于2004年经人介绍订婚,但是婚前经过四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了相互了解,具备建立家庭的婚姻基础后,才举行传统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年××月××日生一女孩仝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仝某丙,两个孩子的先后出生,使双方夫妻感情更加牢固,原告诉称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婚姻生活不检点”不是事实,事实上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结婚十余年来,夫妻感情日益融洽,十多年的婚姻生活,生活中不免也会有些磕磕碰碰和误会,但这并没有影响到夫妻关系和夫妻感情,在原告起诉之前也没有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存,并未确已破裂。为了使两个年幼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同时能享受到父母的关爱,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请求法庭依法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劝其撤回起诉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也愿意继续积极作原告的和好工作。经审理查明,原告仝某甲与被告陈某于2004年7月份经人介绍订婚,××××年××月××日经郓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农历11月8日举行传统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仝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仝某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原被告的结婚证等记录在卷为凭,且经当事人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仝某甲与被告陈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两个子女,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仝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仝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