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瑞涛与张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瑞涛,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刘瑞涛。被申请人张伟。申请人刘瑞涛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伟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号半挂牵引车、晋B×××××挂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伟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号半挂牵引车、晋B×××××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