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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凌世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50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凌世荣,女,住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凌世荣发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世荣向申请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世荣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籍山镇雄风中央花园A6幢2单元302室房产系被执行人凌世荣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凌世荣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雄风中央花园A6幢2单元302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